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部门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的运行与发展,满足广大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官方微博、微信是包括以南华大学、南华大学某单位、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 南华大学各级各类官方微博、微信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二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必须填写“南华大学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微博、微信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五条 挂靠各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以及各学院管理的学生社团申请开通官方微博、微信以挂靠的职能部门或者归口管理的学院为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其他所有学生社团一律以校团委为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南华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个人以南华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的微博、微信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好网站实名认证,否则将一律予以关闭。
第七条 学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办以南华大学为主题的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开办以南华大学为主题的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校外单位提供校内资讯。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九条 官方微博、微信有义务转发南华大学官方微博、微信、新闻网、校报等校内媒体的信息,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禁止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或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主权的,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名族仇恨、名族歧视,破坏名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9. 涉及商业、学术或其它不宜公开的;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如确有需要,在报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四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官方微博、微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学院(部门)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各单位、部门在“南华大学官方微博”或“南华大学官方微信”发布信息,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管理员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官方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报学校网络舆情工作组办公室(宣传部网络信息科),并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
主办单位除管理员掌握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
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部门,应在本办法发文之后10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人人网主页、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网络电视台以及用于工作联系的QQ群等新媒体,比照此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华大学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
申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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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类别 |
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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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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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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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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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队伍 |
主管领导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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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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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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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 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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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 宣传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申办单位各留一份备案。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科,联系电话:828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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