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规定
为妥善办理我校在职、离休、退休、全民合同制职工逝世后的丧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逝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丧事从简办理。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对逝者生前要求丧事从简的意愿,组织、家属和亲友要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职工或职工家属逝世,一切悼念活动或仪式必须在殡仪馆举行,不得在校内摆设“灵堂”。
二、治丧办事机构
教职工逝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部门(离退休职工指离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协助遗属运送遗体、宣传丧事办理规定、筹备有关治丧事务,并牵头联络有关校领导及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成立治丧小组操办丧事。一般情况下逝者为厅级干部,由校主要领导任组长;逝者为处级干部、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人员,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逝者为其他职工的,由其生前工作单位领导(部、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
三、讣告和悼念活动
(一)讣告。由治丧小组负责起草和发布。发布讣告一般只在校内张贴或电话告知;符合登报刊登讣告条件的,可由组织部门负责按规定刊登讣告。逝者亲友由其家属自行通知。
(二)悼念活动。对逝者的悼念活动,可采用“向遗体告别”、“骨灰安放”等任一种形式。悼念仪式由逝者生前单位主持。
(三)生平介绍。厅级干部、教授逝世,生平介绍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起草;其他职工逝世,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或部门起草,组织部和人事处配合。生平介绍由治丧小组组长宣读。
(四)参加悼念活动的人员、车辆,由治丧小组安排。
(五)送花圈。公费送花圈由治丧小组确定。一般为3至7个,限于校党委、校行政、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离退办、工会、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
四、经费及其它
(一)安葬费、抚恤金和困难补助,由人事处、工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只负责教职工参加悼念活动用车经费,其他有关治丧费用一律由遗属自负。对于按规定既火葬又不举行悼念活动的,学校补贴2000元;实行火葬,在殡仪馆举行悼念活动的,学校补贴1500元。
(三)在外地逝世的职工,提倡在当地火化。回家休养的职工逝世,丧事活动应在当地办理。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南华大学教职工逝世丧事办理程序
二、关于对在校园内搭建“灵堂”等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附件一:
南华大学教职工逝世丧事办理程序
附件二:
关于对在校园内搭建“灵堂”等违规
行为的处理规定
教职工(包括教职工家属)逝世后,凡违反规定实施土葬、在校园内搭建“灵堂”、燃放鞭炮以及进行其它悼念活动的,组织上将不负责任何丧葬事宜,取消逝者安葬费和其遗属的困难补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参与悼念活动和丧事办理。学校还将对当事人按扰乱校园秩序、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严肃处理。
一、当事人为本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视情节给当事人扣发当年的奖酬金(即学校发放的除“职务工资+活动工资+38”之外的其它收入)、解聘或党纪政纪处分(当事人为多人者,分别同时处理)。由监察处牵头,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查办。
二、当事人非本校职工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由保卫处负责,人事处协助。可通知衡阳市有关部门一起按市、校有关规定处罚。同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协助处理。
三、当事人、当事人单位(部门)、逝者生前所在单位(部门)及其党政负责人,当年度不予评优评先,由组织部、人事处把关。
四、对前往“灵堂”悼念以及参加其它违规悼念、丧事办理活动的教职工,由监察处、人事处负责查处。经查属实的,扣发其当月奖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