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湖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湘教发〔2011〕40号)和《南华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凡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重大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重要收入分配、职工待遇政策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重大专项经费的审计;
(七)学校二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重大人才政策、重要人才使用等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等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校级及以上重大评价评奖活动和省部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二)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聘(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处级干部的聘(任)免,教职员工的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名人选推荐,上级和其他单位领导干部推荐;
(三)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校党代会代表、校职代会代表的审定;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等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免或推荐;委员会成员的审定;
(五)学校全资企业负责人的聘免以及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推荐;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及行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跨校、跨行业及以上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20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10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50万元及以上大宗物资、80万元及以上服务项目等;
(四)学校土地、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及构筑物、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资产等不动产的租赁、转让等;
(五)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六)学校重大活动方案;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的应急项目且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二)已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
(三)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意向的5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和2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四)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八条 学校直属型附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根据《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南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型附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文字及音像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按时向教育厅党组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报请上级部门或由学校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由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华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南华校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 附件【南华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pdf】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