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科学地做好我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规划、决策提供统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对学校人、财、物现状及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统计监督和统计服务;对当前和未来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党政办设立信息统计科,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统计工作。各院、部、处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兼职统计信息员。
第四条 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收集整理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学校党政办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制定学校有关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执行学校的综合统计职能。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级、各类综合统计任务。
(三)负责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保存工作。
(四)负责对外公布数据的核实和订正工作,协助学校各职能部门完成对口专项报表的填报工作。
(五)加强对校内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六条 各院、部、处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学校统计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
(二)配备相对稳定的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有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
(三)保质保量完成对口专项统计报表的上报任务。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另送一份到党政办信息统计科备案。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帐;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凡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一定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报送党政办,以便党政办按时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第三章 填报程序
第七条 学校统计报表分为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两种。党政办信息统计科负责填报各类综合统计报表,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对口专项统计报表。
(一)党政办信息科统计填报综合统计报表程序:
1.信息统计科接受统计任务。
2.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开会或电话通知,布置任务。
3.各相关部门人员采集基础数据,填报报表,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送党政办信息统计科。
4.党政办信息统计科汇总、整理各部门报送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审核,填报报表。
5.信息统计科将填报、审核准确无误的报表,送党政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党政办主任审核、批示后,送相关校领导审核。
6.校领导审核、批示后,盖学校公章报出。
(二)各职能部门填报专项统计报表程序:
1.各职能部门接受统计任务。统计信息员收集、整理、审核数据,填报报表,送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经党政办会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出。
2.专项统计报表盖学校公章报出,并送一份到党政办信息统计科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各项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在报出统计资料时必须签名,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并对所报数据负责。
第九条 全校统计数据归口在党政办,避免数出多门。学校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成效,进行奖励和惩罚,发布信息上报材料,发表文章需要统计资料时,必须以党政办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条 对拒报、瞒报、迟报上级统计报表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校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属于密级的统计资料,应注明秘密等级、年限。党政办对密级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资料提供部门同意,其统计数据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布。
第十二条 统计工作纳入各院、部、处的年度业绩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