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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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19年12月16日修订)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2日   访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号)和《南华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校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持求真务实议大事,尊重客观规律和学校实际,提高管党治党、办学治校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党委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组织的重要法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任免。讨论决定有关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工作的制度和方案。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校外任职、挂职、对口支援干部人选。决定有关老干部工作事项。讨论决定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才使用。审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建立健全人才培养、管理和激励机制,把好人才政治关,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重要阵地建设事项。研究部署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宣传、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校园文化、教风学风建设和民族宗教工作、安全稳定等工作。

(五)讨论决定重大发展规划。审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规划、总体方案、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六)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项目、重大实验室建设项目、“双一流”建设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涉外合作项目和重大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以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等。

(七)讨论决定重大资金使用。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年度中期预决算调整、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八)讨论决定校级及以上重大评价评奖活动方案和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讨论决定重要收入分配、职工待遇政策等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等党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审定二级党组织提请校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重要事项,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讨论决定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关工委、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学术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按照规定或校党委书记提议和审定,需由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凡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协商能够解决的一般性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题提出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并填写《南华大学党委会议题登记表》,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做好议题申报工作,原则上提前3天申报议题,由书记商校长确定。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第七条  提请会议决策的议题,会议提请部门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经相关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建立“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机制。集体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共识后再上会议讨论。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如书记、校长有1人未到会,应事前做好充分沟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呈报会议议题时,须同时提交决策事项请示、文字或多媒体汇报材料。汇报材料须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九条  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条  会议议题和上会材料经学校党政办初审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会前1日分送校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出席人为全体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和党政办主任可以列席会议。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应安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持人也可根据需要确定其它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中议题所涉及工作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校长有一人缺席时,原则上不讨论干部任免、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按会前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坚持一题一议。如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并经党委书记同意,可讨论临时性议题。

第十六条  分管校领导或出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1-2个可供比较的的决策方案或建议;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校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与会者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紧扣议题,集中精力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如无其他意见,视为“同意”。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会议应认真考虑。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坚持末位表态,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归纳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表决可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者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时,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党政办负责,包括:议题征集、材料印发、人员通知、会场协调、专人记录、督办反馈、材料归档等。应用专门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会议内容,特别注意记录不同意见,在研究干部问题时,应会同组织部实行双记录。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准确、严谨、详实反映会议议决事项。会议纪要由学校党政办拟稿,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至全体校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增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授权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校领导班子成员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组织推进落实会议决策。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委派党政督导团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出席人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参会,积极议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学校党政办。

第二十五条  落实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人个人不得决定应当由校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少数人或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议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八条  会议研究的事项,除按程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的内容外,其他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传递会议档案资料。会议出席人及有关部门(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记录,须列出所查阅的范围和问题,由学校党政办报请校党委书记同意后方能查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