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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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

南华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19年12月16日修订)

党政办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2日   访问: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号)《南华大学章程》《南华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校党委全面领导,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持求真务实,严格程序,执行有力,推进学校改革发展上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学术组织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3.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学校综合改革方案;

5.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校维护稳定工作方案;

8.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0.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1.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学校行政的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3.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学位点评估和建设中的专项工作;

4.人才培养工作事项。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5.按照国家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校长职责权限,财务预算及执行、资产、基建、修缮等工作,按照学校相应文件要求上会的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学校基建项目、大型设备、合同和项目的预、决算。学校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6.教师队伍建设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考核、奖励、行政处分、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

8.校园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事项;

9.校务公开工作事项;

10.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1.按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12.按照规定或校长提议,需由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的工作,凡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协商能够解决的一般性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相关提出,并填写《南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登记表》,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做好议题申报工作,原则上提前3天申报议题,由校长商书记确定。除经校长批准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外,会议不受理临时性议题。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会议通报。

第七条  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充分听取专家、群众意见,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建议或方案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所提问题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先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报材料须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议题和上会材料经学校党政办初审后报校长审定,会前1日分送校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急需处理的问题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校长或者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党委委员等可视议题情况出席会议。党政办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察处处长,法律事务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根据需要确定其它参会人员;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校领导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其中议题所涉及工作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政办;不能出席会议的相关成员,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1-2个可供比较的落实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

第十五条  与会者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紧扣议题,集中精力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如无其他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坚持末位表态,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归纳意见,会议主持人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党委会和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服务和会议纪要编发等工作,应用专门会议记录本并如实记录会议内容,特别注意记录不同意见。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后,由党政办在校内办公网挂网公开。有关决议和决定由分管校领导负责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向校长或会议反馈,党政督导团加强督促、检查,监察处对议决事项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监察。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党政办公室和校领导。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如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校党委会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个人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分管领导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复议申请,按程序提交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会通报,并根据《南华大学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公开。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出席人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参会,积极议事。

第二十五条  落实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研究的事项,除按程序对外公布的内容外,其他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传递会议档案资料。会议出席人及有关部门(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记录,须列出所查阅的范围和问题,由学校党政办报请校长同意后方能查阅。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