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23年,A市能源局收到一份机密文件,为抓好贯彻落实,罗某根据领导指示起草了汇报材料,其中引用大量机密文件内容和省领导批示,但未做任何国家秘密标识,后按程序层报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A市审计局吴某为了解此机密文件布置的相关任务,向罗某索要其起草的汇报材料,罗某通过非涉密政务平台将材料发送给吴某,随后吴某将其发送至自己微信,再转发给社会人员张某,造成泄密。案发后,有关部门给予罗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吴某党内警告处分。
原因分析
1.定密知识常识缺乏
案发后,罗某表示其所在单位无定密权,便未在相关材料上做标识和履行定密审批程序。罗某显然错误理解了保密法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混淆了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的概念。
根据《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即任何机关、单位均可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派生定密。同时,即便A市能源局草拟的有关事项属于原始定密而未获定密授权,也应当依据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而不能当作非涉密材料处理。罗某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定密管理知识的不足和对定密工作的不重视。
2.定密审批流程形同虚设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订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罗某在起草和报批,以及A市能源局领导审批涉案材料过程中,显然未按上述定密程序要求开展工作。
3.定密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保密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指定定密责任人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定密工作负责。A市能源局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在审核涉案材料时未依法纠正承办人在定密工作中的错误,未有效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属于定密审批把关不严的体现。
4.知悉范围控制不严格
国家秘密要素之一即为“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A市能源局未将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按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罗某亦未经批准将其发送给吴某,属于随意扩大涉密信息知悉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保密法第二十一条和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工作建议
1.加强保密教育培训
一方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定密科学化、精准化,加大宣传力度,着力解决定密管理认识不到位问题。另一方面,各机关、单位要养成严谨的定密工作作风,推动定密责任人、承办人从思想上树立精准定密理念,逐步改变笼统定密、拍脑袋定密的习惯,为依法、规范定密打好思想和能力基础。
2.强化定密审批流程
定密审批是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法定程序,各机关、单位应制定行之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定密管理制度和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等规范,打牢制度基础。同时,要细化定密工作具体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定密责任人工作职责。特别是鉴于派生定密的特殊性,尤其是省级以下机关、单位,要加强定密审查,不论是对已定密事项的摘录、引用,还是对其进行合并、阐述等,都要按规定准确定密。
3.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准确、适当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并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做出记录。
4.严肃违法责任追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各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正整改。对出现应当定密而不定、超出定密权限定密、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等违反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