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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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1 08:37   访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校接待工作,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科研合作、洽谈业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建立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机制。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和单位办理,接待经费按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依据公函、邀请函或者会议通知文件或方案等予以接待,公函内容包含公务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等。

第三章 接待要求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地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校内张贴悬挂表示欢迎类的标语横幅(会标除外),不得在会场铺设迎宾地毯、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

第九条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学校食堂进行,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公务接待的,需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衡阳城区内公务用餐标准。衡阳市城区之间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需填写《南华大学工作用餐申请表》(见附件3),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盖章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第十二条 用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实行对口接待。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和私人会所。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上酒。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带头不喝酒、不劝酒。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驾、醉驾和酒后滋事。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参加由学校主办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公务接待住宿应当在定点饭店(酒店)住宿,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可以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住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执行,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公务接待住宿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及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 外事接待

第十九条 规范外宾公务接待管理。外宾住宿,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外宾接待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二十一条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第二十二条 外宾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尽量选择具有湖南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超额支出要作出说明。学术会议、学科建设、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接待费用按各专项规定实施。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严格履行报账手续。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原则上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帐工作。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校邀请函或上级会议通知文件、方案)、接待清单或接待方案审批表(附件2)。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主体。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中的主办单位或部门,主陪人员对执行接待标准负主要责任,具体接待人员对执行接待标准负直接责任,对把关不严的,擅提标准、违规接待的,或者明知违规而不制止的,严格查处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2016年2月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华办发〔2016〕1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附属医院参照制定细则严格执行。

附件:1.南华大学公务接待住宿标准

2.南华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方案

3.南华大学工作用餐申请表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印发

 


附件1

南华大学公务接待住宿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于2015年12月25日发布 金额单位:元/人 天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湖南省(长沙地区)

800

450

350






湖南省(长沙以外地区)

800

450

330






北京市

1100

650

5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河北(石家庄)

800

450

350






山西(太原)

800

480

35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辽宁(沈阳)

800

480

350






大连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吉林(长春)

800

450

350






黑龙江(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450

420

20%

上海

1100

600

500






江苏(南京)

900

490

380






浙江(杭州)

900

500

400






宁波

800

450

350






安徽(合肥)

800

460

350






福建(福州)

900

480

380






厦门

900

500

400






江西(南昌)

800

470

350






山东(济南)

800

480

380






青岛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郑州)

900

480

380






湖北(武汉)

800

480

350






广东(广州)

900

550

450






深圳

900

550

45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l-2月

1040

650

450

30%

重庆

800

480

370






四川(成都)

900

470

370






贵州(贵阳)

800

470

370






云南(昆明)

900

480

38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陕西(西安)

800

460

350






甘肃(兰州)

800

470

350






青海(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2

南华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方案

接待对象


人数


来校日期


来校安排


离校日期


离校安排


来宾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访主题


姓名

性别

部门、职务

备注













日期

内容

时间

地点

出席校领导

陪同部门与人员













任务安排


其他工作


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章)

日 期:

附件3

南华大学工作用餐申请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事由


工作餐人数


工作餐数量


工作餐时间


工作餐总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主管部门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由单位(部门)签字盖章通过,即可在各单位(部门)自己工作经费中凭据报销,需从其他部门开支的,则需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盖章。